原标题:借“私募”之名集资近6亿元,弘泰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细节遭通报丨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12月26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通报了深圳弘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私募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细节。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泰财富管理等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泰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
苏某明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苏某明指示下属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宣传该私募基金产品,并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私下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
操作中,苏某明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通过上述方式,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
好景不长,所募资金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类私募产品资金混同。后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2021年5月20日、9月1日,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福田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明、高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明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高某、贺某分别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明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两高”解析该案例称,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是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
应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两高”表示,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允许“拼单团购”、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利诱”投资者等方式都是其中的常见手段。
相关法条中规定,私募基金具有“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两个基本属性。若违反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